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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要债公司简述账务清欠的代位权

2020-03-14 16:25:05      点击:


一、代位权设立的的背景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繁荣,各种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日趋频繁,账务纠纷更加错综复杂,“三角账”、“连环账”现象日益增多,账务案件的审理难度也越来越大,这尤其表现在不少账务人为了逃避账务,故意不主张自己的账权,甚至放弃自己的账权,这样不仅使账权人的权利得不到实现,账务案件的判决也难以得到执行,收账,从而对社会经济秩序和商业道德构成了更深层次的危害。鉴于上述社会现实,为确保市场经济的交易安全,加强对账权人账权的保护就突显必要,而这一立法空白在我国逐步由司法解释到以立法的方式确定下来,因而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因账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账权,对账权人造成损害的,账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账务人的账权,但该账权专属于账务人自身的除外。”这便是账权人的代位权制度。
 二、代位权设立的意义
       1、账权人的代位权制度是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一项崭新的法律制度。它的确立使我国民法账的担保体现在理论上进一步完善,填补了法律漏洞。该制度的确立是对账的相对性规则的突破,是账的对外效力的体现,也是保护账权人利益的重要规则和制度。它与账的担保制度、民事责制度共同构成了完整的账权保障体系,收账。
       2、设立代位权制度的宗旨在于保护账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账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而致使账权人的账权的实现受到不当损害,确保账务得以清偿,责任得以承担。
        3、代位权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也保护了账务人的利益。排除账务人与次账务人相互勾结的情形,账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账权是对自己利益的损害,甚至由于长期躲避账务导致自身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