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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讨要30万欠款 却先被法院罚了4万元

2016-07-19 9:54:58      点击:
    女子讨要30万欠款 却先被法院罚了4万元值得关注!日前,因在法庭上说了谎,林某欠款还没讨到,作为原告的她却先被法院罚了4万元。


  林某家住江东,去年年底,她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A公司、贾某、丁某归还借款30万元。庭审中,A公司提出在林某汇款当日就以现金方式向其支付了借款利息、管理费、押金等费用4.95万元,故实际借款金额为25.05万元。法官遂多次询问林某是否存在预扣利息等情形,林某均予以否认,并向法庭起誓,如作虚假陈述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因A公司当时对自己的主张未提供证据,江东法院依法作出了判决。随后,A公司提起上诉,并提供了林某收取现金的证据,这时林某才改口承认。


  法院认为,林某在一审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庭再三询问下仍然作出虚假陈述,该行为妨害了民事诉讼秩序,广州收帐公司故对林某作出罚款4万元的决定。在法庭上作虚假陈述的现象,其实并不少见。在民间借贷纠纷和劳动争议案件中,尤为常见。仅余姚法院,今年年初至今已对6名在法庭上进行虚假陈述的当事人作出罚款的决定。


  “这得益于新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其亮点之一就是细化民事诉讼如何贯彻诚实信用原则规定,对民事诉讼活动中虚假陈述、作伪证、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规避执行等行为予以严厉制裁。”法官解释,需要特别提醒的是,该类情况普遍发生在被告下落不明或未到庭的情况下,原告为获得更大利益,在法庭陈述时,选择隐瞒相关事实。


       因此漳州追债公司要特别提醒一些案件当事人,发生法律纠纷后不要一味躲避,要积极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到庭将相关事实陈述清楚,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