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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讨债公司浅谈追讨欠款手机证据也很重要

2019-12-16 8:53:19      点击:
  一直在台州市周边的黄某经毛某介绍与其亲戚康某相识。后来在一次闲谈中得知康某有亲戚在成都从事房地产开发,黄某便托付贺徐二人帮忙介绍承揽其亲戚在成都县的建筑工程,并承诺分别按每平米多少钱向康某、毛某支付工程介绍费。某月,黄某先期向康某支付了十万元介绍费,后在康某、毛某的帮助下与康某的亲戚签订了承包某工程项目的意向协议。第二月,在成都县某宾馆,毛某在场,黄某向康某出具了五十万元的欠条,并注明此款为某工程的介绍费。 
    双方就该款的支付产生纠纷。康某将五十万元的欠条注明“此款为某工程的介绍费”部分撕掉,并以此作为借款证据向法院起诉,要求黄某偿还欠款五十万元。 
    法院很快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认定康某提供的五十万元欠条合法有效,黄某提出该案是居间合同纠纷,但因证据不足,特别是本案关键证人毛某未出庭作证,遂依法判决黄某偿还康某欠款五十万元。 
    黄某不服法院判决,来到了检察院,把案件情况原原本本地向民行科检察官叙说了一遍。听完黄某的介绍后,办案检察官对案件进行了认真调查,并找到了毛某。经过检察官释法说理后,毛某如实说出了真相,他证明黄某打给康某的那张五十万元的欠条标注是支付工程介绍费。 
    黄某依据检察院调取的新证据向成都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台州市中级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定本案系居间合同纠纷,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应予纠正,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要求黄某仅需支付康某工程介绍费十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