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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企业债务追讨之滥用法人人格逃债有哪些种类

2024-03-20 23:19:10      点击:
1.注册资金不实,法人人格自始不完整。
这有两种情况:


一是开办者虚假出资,骗取 登记机构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实际上并无法人财产;


二是开办者先投入注册资金,待法人成立后,抽逃出资,使企业成为空壳。这类企业法人俗称“皮包公司”,其开办者打着合法旗号(独立法人),进行非法经营活动,严重地干扰了社会经济秩序。这类滥用 法人人格的行为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发生概率最高。


2.滥用法人登记制度。


有的企业负债累累,却不清理、注销,而是将企业现有资产抽 出举办新的企业,把债务甩给“空壳”企业,俗称“脱壳经营”,有的公司多次变更名 称,每一次变更就多出一个公司法人,当其中一个公司因欠债受到追究时,即将财产转 移给另一个公司,使债权人权利落空。具体表现:


(1)当事人为回避契约上特定的不作为义务而设立新公司或利用旧公司掩盖起真实行为;


(2)“脱壳经营”即股东为逃避原公司巨额债务而抽逃资金或解散该公司或宣告该公司破产,再以原设备、场所、人员及相同经营目的而另设一公司的行为;


(3)当事人利用公司名义进行欺诈以逃避合同义务的行为。


公司股东、董事、企业法定 代表人、企业的承包者以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骗取大量预付贷款,向金融机构大量 举债,供个人消费挥霍。当债权人追偿时,又将责任推到公司。


3.公司与股东的混同


所谓公司与股东的混同是指公司与股东不分,公司成为股东的另一个自我,或成为其代理机构和工具,以至于形成股东即公司,公司即股东的情况。这在一人公司和母子公 司表现得最为明显,其基本表征如下:


(1)财产混同。


一方面表现在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在实际经营上的混同,另一方面表现 在公司与股东或一公司与他公司利益一体化上。如子公司以一种“不公平的方式”运作 ,母子公司之间的交易利润积累于母公司而损失留存于子公司。这都违背了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原则,进而影响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物质基础;


(2)业务混同。


即一公司完全为另一公司的利益需要为准而进行的交易活动、交易行为 、交易方式、交易价格等。使交易方无法分清是公司还是股东的交易行为,从而剥夺了 公司的利益机会;


(3)组织机构混同。


如“一套班子两块牌子”,无视公司的法律形式不召开股东会议等 ;


(4)人格混同。


如关联公司、集团公司中的子公司一直被视为母公司的一部分,或者是 另一个自我,控制股东将自己的意思强加于被控制公司,使其失去独立的意志,成为控 制公司的工具。


4.不正当操纵。


开办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利用其优势地位,随意干涉下属公司的生产 经营活动,将不利后果推给下属公司,甚至无偿划拨下属公司的财产,下属公司实际上 丧失独立的法人人格。开办单位、主管部门则以下属公司人格规避法律,逃避债务。


5.虚设股东。


以公司形式获取不法利益。如虚构外商投资搞假合资经营、合作经营, 行为人以虚构的外商投资企业骗取进口汽车、享受减免税收等优惠待遇,同时也骗取债权人的信任。又如以家庭成员、亲朋好友做假股东,设立名为公司、实为个人独资企业,当企业亏损时,主张公司承担有限责任,逃避债务。还有甚者,将内部职工组成的“ 职工持股会”作为股东登记,不论是改制,银行诉讼,只要对公司采取财产查封措施, 职工持股会就会裂变为成千上万个股东闹事,从而阻碍改革与诉讼。